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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执恢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峰、黄水根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恢359号申请执行人杨峰,男,汉族,1961年11月6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被执行人黄水根,男,汉族,1966年7月21日出生,住所地新余市。申请执行人杨峰申请黄水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渝民初字第0157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峰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渝民初字第0157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