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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4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中华与黄玉斌、孟凡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华,黄玉斌,孟凡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4303号原告:刘中华,男,汉族,1969年9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黄玉斌,男,汉族,1966年9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孟凡琴,女,汉族,1966年1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先予受理原告刘中华诉被告黄玉斌、孟凡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刘中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海松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