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4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中华与黄玉斌、孟凡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华,黄玉斌,孟凡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4303号原告:刘中华,男,汉族,1969年9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黄玉斌,男,汉族,1966年9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孟凡琴,女,汉族,1966年1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先予受理原告刘中华诉被告黄玉斌、孟凡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刘中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海松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