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5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宋国荣与宝贵祥、斯琴图亚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荣,斯琴图亚,宝贵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747号申请执行人:宋国荣,女,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达来诺日镇居委会1组。被申请执行人:斯琴图亚,女,1963年11月8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达来诺日镇准岗更嘎查。被申请执行人:宝贵祥,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达来诺日镇塔拉图鲁嘎查。本院在执行宋国荣与宝贵祥、斯琴图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宝贵祥、斯琴图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海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