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黄某,王攀攀,临沂市正元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1执1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58-1号。法定代表人秦剑,行长。被执行人黄某,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王攀攀,女,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临沂市正元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驻地。法定代理人黄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被执行人黄某、王攀攀、临沂市正元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某、王攀攀、临沂市正元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偿还借款9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及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执行费亦未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厉建鹏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倪训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