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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执2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某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安徽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霍山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安徽某某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桂某,程某2,程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8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彭先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园,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霍山县某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霍山县。法定代表人:程某1。被执行人:安徽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邵某。被执行人:霍山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汪某。被执行人:安徽某某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桂某。被执行人:桂某,男,汉族,1967年11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程某2,女,汉族,1970年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程某1,男,汉族,1972年7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安徽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皖(2016)XXXXXXX号土地使用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土地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安徽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皖(2016)XXXXXXX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劲松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季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