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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执行人晋城市兰煜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城市兰煜商贸有限公司,李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732号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兰煜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维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愉明,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兰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李愉明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中所确认的的给付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柏青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李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