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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执9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吴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吴建华,福建省海天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莆田市宏龙木业有限公司,吴金良,吴建平,许长青,陈燕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9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住所地城厢区。被执行人吴建华,男,汉族,住所地城厢区。被执行人福建省海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屿区。被执行人福建省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屿区。被执行人莆田市宏龙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屿区。被执行人吴金良,男,汉族,住所地秀屿区。被执行人吴建平,男,汉族,住所地秀屿区。被执行人许长青,男,汉族,住所地秀屿区。被执行人陈燕飞,女,汉族,住所地秀屿区。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吴建华、福建省海天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莆田市宏龙木业有限公司、吴金良、吴建平、许长青、陈燕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初字第446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管理机构等部门查询,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洪执行员  林锦斌执行员  林 晨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肖晓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