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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韩金龙与李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金龙,李志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965号原告:韩金龙,干部。被告:李志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金龙诉被告李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文鑫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