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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执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张立民与北京可林娜水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民,北京可林娜水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开执字第00454号申请执行人张立民,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北京可林娜水业有限公司,男,1977年4月5日出生,联系电话135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5)秦开民初字第00678号[仲裁裁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可林娜水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北京可林娜水业有限公司履行给付借款合同纠纷款12520.0元,但被执行人北京可林娜水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车牌号奥迪等4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北京可林娜水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奥迪等4辆。二、被执行人北京可林娜水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北京可林娜水业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北京可林娜水业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年(月)。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徐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王永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