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5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济南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与李延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李廷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民终54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郝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祥国,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龙,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廷芸,女,194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琳,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济南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家悦超市)因与被上诉人李廷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3民初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家家悦超市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双方在一审中均承认李廷芸是在2015年12月31日从扶梯摔下受伤的。李廷芸在第一次庭审中提出是在2015年12月31日从家家悦超市的自动扶梯上摔下,对诉状中的2015年12月30日进行了更正,随后双方所有证据均可证实,受伤是在2015年12月31日,而非2015年12月30日,因此一审判决第四页认定李廷芸是在2015年12月30日上午摔伤没有事实依据,请二审法院改正。二、一审法院认为家家悦超市的电梯运行过快没有事实根据,电梯运行速度是否过快应进行鉴定而不是一审法院可以主观作出认定的,电梯运行速度快慢也不是用肉眼可以判断,并且家家悦超市也提供了电梯保养单,该证据足以证明家家悦超市的电梯在李廷芸摔伤时是合格的。李廷芸之所以受伤是因为其在乘坐电梯时双手均提有较重的购物袋,无法抓握扶梯扶手,只能将左手臂和身体依靠在扶梯左侧护栏上,后因左手所提购物袋过重导致身体失去重心摔倒,这与电梯的运行速度无关。三、一审法院认为家家悦超市应当承担70%的责任,赔偿比例过重。李廷芸之所以摔倒受伤是因为其没有按照家家悦超市的警示紧握扶梯扶手,而是双手提重物,导致无法抓握扶梯扶手,只能将左手臂和身体依靠在扶梯左侧护栏上,后因左手所提购物袋过重导致身体失去重心摔倒,李廷芸应承担主要责任乃至全部责任。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规定,“上一年度”是指法院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本案法庭辩论终结时2016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统计数据还未下达,一审法院适用34012元是错误的。五、李廷芸为农村户籍,也是居住在农村的,一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是没有依据的,应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来计算残疾赔偿金。李廷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决适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廷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家家悦超市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6559.12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2月30日上午,李廷芸在家家悦超市位于济南市高新区盛世花城小区西侧商场地下一层的“盛世花园”店购物后,在乘坐上行的自动扶梯时从扶梯上摔下受伤。事发现场的监控录像显示,当时李廷芸因双手均提有较重的购物袋,无法抓握扶梯扶手,只能将左手臂和身体倚靠在扶梯左侧护栏上,后因左手所提的购物袋过重导致身体失去重心摔倒。李廷芸摔伤后被送到济南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3天,住院时间自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1月13日,入院诊断为:1、腰2椎体压缩骨折;2、外伤性头痛。出院诊断为:1、腰2椎体压缩骨折;2、重度绝经后骨质疏松症;3、头外伤反应。李廷芸为此支出医疗费46795.02元。家家悦超市已向李廷芸支付45000元。涉案的自动扶梯已进行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事发时该自动扶梯上方、扶手下侧设置有安全警示标志,写有“电梯运行速度快,老人小孩请走步梯,购物车、购物筐止步”、“扶梯移动时请紧握扶手,打闹嬉戏是危险行为”等字样。该自动扶梯目前的运行速度明显慢于事发时的运行速度。本案审理期间,李廷芸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出院后护理时间及人数、后期治疗费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济南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该项鉴定。该所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济中医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14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李廷芸的损伤鉴定为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李廷芸无需后续治疗费。3、被鉴定人李廷芸出院后护理期限为70日,1人护理。李廷芸为该次鉴定垫付鉴定费2600元。李廷芸要求家家悦超市赔偿医疗费46795.02元、交通费422.10元、护理费8380元(主张住院期间由其丈夫赵辛图、儿子赵峰护理,赵辛图的护理费按每天80元计算,赵峰请假12天,收入减少1740元;出院后由赵辛图护理70天,按每天80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按住院13天,每天100元计算)、营养费650元(按住院13天,每天50元计算)、残疾赔偿金34012元(按2016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012元乘以10年再乘以10%得出)、精神抚慰金1万元。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廷芸到家家悦超市购物,家家悦超市有义务为李廷芸提供安全、便利的购物消费环境。对于老人、儿童等特殊群体,家家悦超市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为其提供便利的通行设施,而不应仅仅从风险控制的考虑出发限制其乘坐自动扶梯。家家悦超市虽然对涉案的自动扶梯进行了定期保养并在自动扶梯周边设置有安全警示标志,但是其将该扶梯的运行速度设置的过快,没有考虑到老人、儿童的特殊需要,故应认定其在一定程度上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李廷芸的损害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李廷芸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乘坐自动扶梯时没有抓握扶手,未能尽到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自身也具有一定过错,应当减轻家家悦超市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家家悦超市应当对李廷芸的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关于李廷芸主张的各项费用,一审法院已经认定其实际支出医疗费为46795.02元,家家悦超市应当按比例赔偿32756.51元。关于交通费,李廷芸到医院就诊及住院期间必然会产生一定的交通费用支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李廷芸的交通费支出为130元,家家悦超市应当按比例赔偿91元。关于护理费,李廷芸未能举证证明其住院期间需要两人护理,故认定护理费应当按照1人护理83天计算,李廷芸主张每天80元的护理费标准并无不当,故家家悦超市应当按比例赔偿4648元(83天×80元×70%)。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李廷芸的计算方式并无不当,家家悦超市应当按比例赔偿910元。关于营养费,因李廷芸未提交购买营养品的单据,故李廷芸的该项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残疾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在2017年3月13日定残时,李廷芸已满71周岁,故残疾赔偿金应当按2016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012元乘以10%再乘以9年得出为30610.80元,家家悦超市应当按比例赔偿21427.56元。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家家悦超市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家家悦超市已经支付的45000元应从上述赔偿金额中扣减。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家家悦超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廷芸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21833.07元。二、驳回李廷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元,李廷芸负担387元,家家悦超市负担243元;鉴定费2600元,由家家悦超市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在2017年2月16日一审法院组织双方调查的质证笔录中,李廷芸和家家悦超市均认可李廷芸于家家悦超市扶梯上摔伤的时间是2015年12月31日,李廷芸在诉状中所写的2015年12月30日是笔误。故,一审法院认定李廷芸于2015年12月30日摔伤错误,应为2015年12月31日,本院对此予以纠正。二审查明的其它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家家悦超市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其有义务保障李廷芸在其经营场所购物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李廷芸在家家悦超市的自动扶梯上摔落致伤,家家悦超市应就此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家家悦超市提供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保养单以证实其扶梯系合格的,但扶梯合格并不意味着其运行速度符合安全保障的范围。家家悦超市在自动扶梯旁设置警示标语的行为并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且从其设置的警示语“电梯速度快,老人小孩请走步梯”来看,其就其经营场所的自动扶梯运行速度快,可能存在危险也是明知的。基于此点,也说明了家家悦超市并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可能存在的危险予以排除。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家家悦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李廷芸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乘坐扶梯时没有抓握扶手的基础上,认定家家悦超市在本案中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经审查,李廷芸已非农民,且一审法庭辩论终结的时间是2017年4月1日,故一审法院按照上一年度即2016年的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家家悦超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60元,由上诉人济南十八家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马立营审判员 刘忠东审判员 武绍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曹 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