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诉梁碧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梁碧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1050号原告: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辉。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钢,系公司职员,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丽娟,系公司职员,女。被告:梁碧辉,女,汉族。原告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梁碧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基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梁碧辉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99元,由原告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高瞻人民陪审员 伍荣璋人民陪审员 梁丽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袁红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