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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众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晓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牙克石市众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晓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1453号原告:牙克石市众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文靓,公司经理。被告:马晓东,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原告牙克石市众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晓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牙克石市众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牙克石市众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牙克石市众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牙克石市众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邢利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朱胜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