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10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志、王奕昀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赵志,王奕昀,韩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10355号原告: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5681668393),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华龙一品园商业区101号、102号、201号。法定代表人:颜锡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晓圆、戴华锋,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赵志,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王奕昀,女,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韩凯,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志、王奕昀、韩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在诉讼费缴纳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员 林振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晓华?PAGE?-2-?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