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民初1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长丰县永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居德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丰县永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居德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1893号原告:长丰县永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方开发区金地雅苑物业办。法定代表人:张永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言德,长丰县双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居德为,男,汉族,1988年10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开发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丰县永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丰县永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良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 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