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4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陈胜与孟庆贤、孟凡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孟庆贤,孟凡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4897号原告:陈胜,男,1984年5月3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孟庆贤,男,55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孟凡建,男,33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陈胜诉被告孟庆贤、孟凡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陈胜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胜自愿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胜负担。审判员潘少游二0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姜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