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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刑终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某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刑终214号原公诉机关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公民身份号码×××,群众,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2016年5月2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承德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旭月,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冀0802刑初49号刑事判决,并于6月21日公开宣判。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高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审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依法讯问了高某、听取了辩护人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7)冀0802刑初4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丛云峰审判员 李浩东审判员 孟   昭   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   冉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