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执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吴利兵、郑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利兵,郑优,吴利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1042号申请执行人:吴利兵,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郑优,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被执行人:吴利娟,女,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1121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将位于江西省上饶县筑城家园2栋2单元303室产权证号为饶(县)旭日镇2007房权证字第××号(登记的房屋坐落地址为上饶三清山大道筑城家园2栋2单元303室)、土地使用证号为饶县国用(2013)第00603号(登记的坐落地址为上饶县罗桥街道办松岭路1号农2幢2单元303室)的房屋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吴利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郑优、吴丽娟所有的位于江西省上饶县筑城家园2栋2单元303室产权证号为饶(县)旭日镇2007房权证字第××号(登记的房屋坐落地址为上饶三清山大道筑城家园2栋2单元303室)、土地使用证号为饶县国用(2013)第00603号(登记的坐落地址为上饶县罗桥街道办松岭路1号农2幢2单元303室)的房屋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吴利兵所有。二、申请执行人吴利兵扣押持本裁定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志兴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彭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