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3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道办事处后沟村第二村民小组与田建军、龚新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道办事处后沟村第二村民小组,田建军,龚新峰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067号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道办事处后沟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骆建红,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宋炬、吴秋月(实习律师),系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建军。被告龚新峰。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健康、路智明(实习律师),系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道办事处后沟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后沟村二组)与被告田建军、龚新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后沟村二组诉称,2011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租赁合同,后因政策原因终止合同。2015年1月29日,原、被告签订复耕协议,但被告无故不履行复耕协议约定的义务,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经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二被告清除105亩复耕土地内的建筑垃圾,使该地面1米以下用黄土覆盖,并与相邻耕地同等高,能正常耕种;2.判决二被告按每亩地8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105亩土地的占用费21000元(自2017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17年3月21日止),实际应支付至完成复耕并向原告交付土地之日止;3.判令二被告将财产清单上的财产移交原告;4.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请涉及土地复垦,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的相关规定,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由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的,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土地复垦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以及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并报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土地复垦任务结束后,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向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本案中,被告田建军在未取得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土地承包租赁合同,后其在原告后沟村二组的105亩土地上进行烧制砖瓦活动;双方中止合同后,原告后沟村二组与被告田建军、龚新峰于2015年1月29日签订复耕协议。现涉及砖厂原财产的移交已经完成,但原告认为被告未完成复耕,土地无法耕种,应由被告继续复耕并赔偿土地占用费;被告认为土地已经完成复耕,土地可以耕种,不应赔偿原告土地占用费。现原、被告的争议属土地复垦及验收问题,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由相关政府机构作出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道办事处后沟村第二村民小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国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屈 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