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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钟华伟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华伟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02刑初260号公诉机关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华伟,男,汉族,1981年8月23日出生,内江市市中区人,初中肄业,个体建筑商。2017年4月20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并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2日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罗欢,四川管仲律师事务所律师。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市区检公诉刑诉〔2017〕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华伟犯行贿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远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华伟及其辩护人罗欢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钟华伟在向四川省电力建设三公司(以下简称“电建三公司”)的工程项目进行材料供应以及分包建设项目的过程中,为获得该公司的陈某某、胡某某、陈某某、杜某、董某某、郑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材料采购、工程管理、结算、索赔以及付款进度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先后21次向上述人员行贿共计140万元现金,其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1、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钟华伟为获得陈某某在物资采购上的支持和关照,以祝贺其担任电建三公司物资管理部主任为由,在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公司门口,送给陈某某2万元现金;2、2011年春节前一天,被告人钟华伟为感谢陈某某一年来在物资采购上的支持和关照,在电建三公司门口,送给陈某某现金1万元;3、2011年3、4月份,被告人钟华伟为感谢陈某某在其借用内江市市中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资质中标电建三公司分包的“福回I.II回线路灾后重建工程施工,(简称福回工程)4标段”过程中给予的关照,以及希望陈某某日后在工程施工管理和进度拨款上继续给予支持,在成都市东门一家茶楼内送给陈某某10万元现金;4、2011年11月,被告人钟华伟为了感谢陈某某、胡某某在8.14特大泥石流灾害索赔工作中,对他分包的“福回工程”4标段项目的支持,以及希望在日后工程的质量把关、工程管理、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继续给予支持,按照同黄某某、杜某(另案处理)商量的数额,在成都市都江堰胡某某的租房附近,将70万元现金交给胡某某;5、2012年春节的前一天,被告人钟华伟为感谢陈某某一年来在物资采购上的支持和关照,在电建三公司门口,送给陈某某1万元现金;6、2013年春节前一天,被告人钟华伟为感谢陈某某一年来在物资采购上的支持和关照,在成都市蓝光锦绣城陈某某的住家门外,送给陈某某1万元现金;7、2013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钟华伟为感谢董某某在日后物资采购上的支持和关照,以祝贺其担任电建三公司物资部主任为由,在内江市市中区新宇大厦附近,送给董某某2万元现金;8、2014年春节,被告人钟华伟为感谢董某某一年来在物资采购上的支持和关照,在市中区新宇大厦附近,送给董某某2万元现金;9、2014年春节前一天,被告人钟华伟为感谢陈某某一年来在物资采购上的支持和关照,以及请求陈某某在新任的经营管理部主任职位时继续给予关照,在成都市蓝光锦绣城陈某某的住家门外,送给陈某某1万元现金;10、2014年春节前一天,被告人钟华伟为请求时任电建三公司财务资金部主任的郑某某,在资金拨付上给予关照,在市中区新宇大厦一茶楼,送给郑某某2万元现金;11、2014年10月份,被告人钟华伟为感谢时任电建三公司工程质保部主任的杜某,在其承揽“越南沿海三期28622MW燃煤电站项目A02标段公用系统土建工程”(简称“越南沿海三期工程”)投标时,在审查公司资质环节给予的支持和关照,在成都市水井街杜某办公室内,送给杜某2万元现金;12、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钟华伟为感谢董某某在对其承揽的越南沿海三期工程的物资采购、使用的监管环节上的支持和关照,以拜年为由,在新宇大厦附近送了2万元现金给董某某;13、2015年春节前一天,被告人钟华伟为感谢陈某某在对其投标承揽的越南沿海三期工程中给予的指导和帮助,使得其顺利中标,在成都市蓝光锦绣城陈某某的住家门外,送给陈某某1万元现金;14、2015年春节前一天,被告人钟华伟为请求郑某某在越南沿海三期工程资金拨付上给予关照,在市中区新宇大厦一茶楼,送给郑某某2万元现金;15、2015年10月,被告人钟华伟为请求郑某某在一笔特批资金拨款速度上给予支持,缓解其越南沿海三期工程的资金压力,在成都市成华区望平街河畔康城酒店茶楼,送给郑某某5万元现金;16、2015年年底,被告人钟华伟为感谢陈某某在其投标越南沿海三期工程时给予的大力支持,使得其顺利中标,在成都市蓝光锦绣城陈某某的住家附近,送给陈某某20万元现金;17、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钟华伟为感谢陈某某在其投标越南沿海三期工程时给予指导和帮助,在成都市蓝光锦绣城陈某某的住家门外,送给陈某某1万元现金;18、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钟华伟为感谢董某某在对其承揽的越南沿海三期工程的物资采购、使用的监管环节上的支持和关照,以拜年为由,在新宇大厦附近送了2万元现金给董某某;19、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钟华伟为感谢杜某在其投标越南沿海三期工程时给予的支持和关照,在杜某成都办公室送给杜某10万元现金;20、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钟华伟为感谢杜某在对其承揽越南沿海三期工程竣工结算过程中的支持和关照,在成都市蓝谷地杜某住家附近,送给杜某2万元现金;21、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钟华伟为感谢陈某某在对其承揽越南沿海三期工程竣工结算过程中的支持和关照,在成都市蓝光锦绣城陈某某的住家门外,送给陈某某1万元现金。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华伟在经济往来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和各种名义的感谢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华伟具有自首情节,且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钟华伟对指控犯罪供认不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钟华伟主动投案后供述了包括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实,在量刑上从轻或者减轻的幅度应更大,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钟华伟向胡某某行贿的具体金额系受贿人胡某某提出的,建议法庭考虑该笔行贿金额的特殊性,对其从宽处理;钟华伟向他人行贿,但并未谋取非法利益,也并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害,且一贯表现良好,建议法庭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经审理查明,2010年下半年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钟华伟在向电建三公司的工程项目进行材料供应、投标、分包建设项目的过程中,为获得该公司工作人员陈某某、胡某某、陈某某、杜某、董某某、郑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物资采购、工程管理、结算、索赔以及付款进度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先后21次向上述人员行贿共计140万元现金。具体事实如下:一、被告人钟华伟向陈某某行贿的事实1、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钟华伟为获得时任电建三公司物资管理部副主任的陈某某在物资采购上的支持和关照,以祝贺其担任物资管理部主任为由,在位于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的电建三公司门口,送给陈某某现金2万元;2、2011年春节前一天,被告人钟华伟为感谢陈某某一年来在物资采购上的支持和关照,在电建三公司门口,以拜年的名义送给陈某某现金1万元;3、2012年春节的前一天,被告人钟华伟为感谢陈某某一年来在物资采购上的支持和关照,在电建三公司门口,以拜年的名义送给陈某某现金1万元;4、2013年春节前一天,被告人钟华伟为感谢陈某某一年来在物资采购上的支持和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陈某某居住的成都市蓝光锦绣城小区外,送给陈某某现金1万元;5、2014年春节前一天,被告人钟华伟为感谢陈某某一年来在物资采购上的支持和关照及请求陈某某在新任的经营管理部主任职位上继续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陈某某居住的成都市蓝光锦绣城小区外,送给陈某某现金1万元;6、2015年春节前一天,被告人钟华伟为感谢陈某某在其分包的越南沿海三期工程施工中的关照和支持,以拜年的名义在陈某某居住的成都市蓝光锦绣城小区外,送给陈某某1万元现金;7、2015年年底,被告人钟华伟为感谢陈某某在其投标越南沿海三期工程时给予的大力支持,使得其顺利中标,在成都市蓝光锦绣城陈某某的住家附近,送给陈某某现金20万元;8、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钟华伟为感谢陈某某在其分包的越南沿海三期工程中给予的关照和支持,以拜年的名义在陈某某居住的成都市蓝光锦绣城小区外,送给陈某某现金1万元;9、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钟华伟为感谢陈某某在对其承揽越南沿海三期工程竣工结算过程中的支持和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陈某某居住的成都市蓝光锦绣城小区外,送给陈某某现金1万元。二、被告人钟华伟向陈某某、胡某某行贿的事实1、2011年3、4月份,被告人钟华伟为感谢时任电建三公司送变电分公司经理的陈某某在其借用内江市市中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资质中标电建三公司分包的“福回I.II回线路灾后重建工程施工4标段”过程中给予的关照,以及希望陈某某日后在工程施工管理和进度拨款上继续给予支持,在成都市东门一家茶楼内送给陈某某现金10万元;2、2011年11月,被告人钟华伟为了感谢陈某某和时任电建三公司福回线路工程项目部经理的胡某某在8.14特大泥石流灾害索赔工作中,对他分包的“福回工程”4标段项目的支持,以及希望在日后工程的质量把关、工程管理、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继续给予支持,按照同黄某某、杜某(另案处理)商量的数额,在成都市都江堰市胡某某的租住房附近,将70万元现金交给胡某某。三、被告人钟华伟向董某某行贿的事实1、2013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钟华伟为获得董某某在日后物资采购上的支持和关照,以祝贺其担任电建三公司物资装备部主任为由,在内江市市中区新宇大厦附近送给董某某现金2万元;2、2014年春节,被告人钟华伟为感谢董某某一年来在物资采购上的支持和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市中区新宇大厦附近送给董某某现金2万元;3、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钟华伟为感谢董某某一年来对其承揽的越南沿海三期工程在物资采购、使用的监管环节上的支持和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新宇大厦附近送给董某某现金2万元;4、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钟华伟为感谢董某某一年来对其承揽的越南沿海三期工程在物资采购、使用的监管环节上的支持和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新宇大厦附近送了2万元现金给董某某;四、被告人钟华伟向郑某某行贿的事实1、2014年春节前一天,被告人钟华伟为请求时任电建三公司财务资金部主任的郑某某在资金拨付上给予关照,在市中区新宇大厦一茶楼,送给郑某某现金2万元;2、2015年春节前一天,被告人钟华伟为请求郑某某在越南沿海三期工程资金拨付上给予关照,在市中区新宇大厦一茶楼送给郑某某现金2万元;3、2015年10月,被告人钟华伟为请求郑某某在一笔特批资金拨款速度上给予支持,缓解其越南沿海三期工程的资金压力,在成都市成华区望平街河畔康城酒店茶楼送给郑某某现金5万元。五、被告人钟华伟向杜某行贿的事实1、2014年10月份,被告人钟华伟为感谢时任电建三公司工程质保部主任的杜某在其投标“越南沿海三期28622MW燃煤电站项目A02标段公用系统土建工程”过程中,在审查公司资质环节给予的支持和关照,在杜某位于成都市水井街的办公室内,送给杜某现金2万元;2、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钟华伟为感谢杜某在其投标越南沿海三期工程建设中给予的支持和关照,在杜某位于成都市水井街的办公室送给杜某现金10万元;3、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钟华伟为感谢杜某在对其承揽越南沿海三期工程竣工结算过程中的支持和关照,在杜某位于成都市蓝谷地小区附近,送给杜某现金2万元。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钟华伟接电建三公司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向陈某某、陈某某、胡某某、董某某、郑某某、杜某行贿的事实,其向杜某、陈某某、董某某行贿的事实是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未掌握的事实。次日,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对钟华伟涉嫌行贿案立案侦查。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华伟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钟华伟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陈某某、陈某某、胡某某、董某某、黄某某、郑某某、杜某的证言;立案决定书、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营业执照、陈某某的人事档案和职权范围文件、陈某某的履历表、劳动合同和户籍信息、胡某某的任职文件和干部履历表、董某某的任职文件和职权范围文件、郑某某的人事档案和职权范围文件、杜某的身份信息和干部履历表、电建三公司成立项目部文件、福回Ⅰ、Ⅱ线路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关于“8.14”暴雨泥石流灾害情况的报告、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协议、关于越南沿海三期工程成立项目部的文件和钟华伟签订的合同、钟华伟利用海阔检材公司、植大经营部名义向电建三公司提供物资的相关证据、钟华伟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说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华伟在经济往来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感谢费的名义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钟华伟接到电建三公司电话通知后,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在被追诉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贿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钟华伟向胡某某行贿70万元的具体数额是由胡某某提出,对该次犯罪的处罚应从宽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明该笔行贿款的具体数额由胡某某提出后,钟华伟未对该数额予以确定,而是在确定将与黄某某、杜某获得共计500万元以上赔偿款后由三人商量并确定的,即在该次行贿过程中,钟华伟为了谋取更大的利益而自愿、主动支付了更多的行贿款。该笔行贿的金额不存在特殊性,辩护人的该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钟华伟减轻处罚的建议。经查,在案证据证明钟华伟在长达八年的时间里,先后21次在经济往来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共计140万元的钱款。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有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制度建设,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视,对其不宜适用减轻处罚,故对辩护人的该建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钟华伟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钟华伟到案后,在被追诉前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行贿犯罪事实,其中包括侦查机关未掌握的部分事实,反映出钟华伟具有较好的认罪态度,能真诚悔罪,对辩护人的该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华伟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确定。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亚君人民陪审员  黄维娜人民陪审员  李德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馨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本案相关条文节选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