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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4执异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世林与四川省乐山华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乐山华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世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4执异11号异议人:四川省乐山华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致江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400146789。法定代表人:胡秀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王贤斌,四川智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李世林,男,194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李兵,住乐山市市中区,系李世林之子。本院在执行李世林与四川省乐山华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省乐山华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对本院的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四川省乐山华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异议。经审查,异议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乐山华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勇审 判 员  刘 江人民陪审员  陈光贵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黄乐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