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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1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俊霞与被执行人绥芬河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霞,绥芬河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1执549号申请执行人:张俊霞,女,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执行人:绥芬河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法定代表人:付荣志,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俊霞与绥芬河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俊霞以与被执行人绥芬河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081执5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磊审判员 王俊东审判员 冷辉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罗春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