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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云伟、阳征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云伟,阳征淼,李欢胜,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辉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2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云伟,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征淼,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欢胜,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城镇北环路302号北苑丽景三楼。法定代表人:雷长福,经理。原审被告:广州市辉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荔城街荔城大道442号。法定代表人:韩曙光,总经理。上诉人赵云伟因与被上诉人阳征淼、李欢胜、福建才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83民初6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于2017年5月25日向上诉人赵云伟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赵云伟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云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林晓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