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2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贺智民与洛阳之丰粮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智民,洛阳之丰粮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2民初917号原告:贺智民,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新生,洛阳市老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洛阳之丰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春都路158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阳阳,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贺智民与被告洛阳之丰粮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贺智民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智民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智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贺智民负担。审判员 吉明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