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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4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董川与胡卓异股权转让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川,胡卓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4515号申请执行人:董川,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胡卓异,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执行董川与胡卓异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660,200元、利息和执行费人民币9,002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卓异现在境外,本院未能查实其名下财产。执行中,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并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对其限制出入境。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卓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朱欣炜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