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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段旭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433号被执行人:段旭,男,汉族,生于1998年4月24日,住四川省苍溪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段旭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1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执行人段旭应缴纳罚金5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义涛审判员  杨 智审判员  蒋乐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米加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