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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恢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德申请执行林成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林成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148号申请执行人王德,男,1955年6月9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林成玺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德与被执行人林成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诗龙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司宪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