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4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4616穆权与周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权,周建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4616号原告:穆权,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军,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建峰,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穆权与被告周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穆权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权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穆权负担。审判员 徐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