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范某、李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刑初899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女,1987年6月24日出生,辩护人李正,江苏泓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某,女,1977年11月13日生,公诉机关以宁鼓检诉刑诉〔2017〕8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李某某犯销售假药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间,被告人范某、李某某共谋,由被告人范某提供假药玻尿酸及注射工具等,被告人李某某联系客户及提供注射地点,多次在本市建邺区积善公寓5幢1号”木李子卓”专业美容店内,由被告人范某为胡某、苏某、刘慧注射假药玻尿酸,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2400元。此外,被告人范某还在本市鼓楼区华聚苑144号601室家中为陈凤注射假药玻尿酸,销售金额人民币1400元。2017年6月27日12时许,侦查人员在本市华聚苑144号601室被告人范某的家中将其抓获,现场查获Dysport牌A型肉毒杆菌毒素4支,Botulax牌A型肉毒杆菌毒素5支,Neuramis(纽美拉斯)牌、LIDOCAINENeuramisDEEP牌、NeuramisVOLUME牌盐酸利卡多因、玻尿酸凝胶5支。经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药品均系假药。2017年6月30日1时许,侦查人员在本市浦口区明发新城中心2幢3单元1409室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两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审理中,范某、李某某退出违法销售所得138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李某某构成销售假药罪,且具有坦白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范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李某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缴纳。)二、禁止被告人范某、李某某在六个月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禁止令期限自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范某、李某某退出的违法销售所得人民币13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扣押在公安机关的涉案假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丽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朱伶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