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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4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崇军、薛乐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崇军,薛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412—1号申请执行人:张崇军,男,196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薛乐强,男,1963年2月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崇军与被执行人薛乐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商初字第7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执行员 李文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