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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2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国立松与安达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期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立松,安达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江四期项目部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2496号原告:国立松,男,汉族,住兰西县。被告:安达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江四期项目部。负责人:叶丽玲,职务经理。原告国立松与被告安达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江四期项目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国立松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国立松撤诉。案件受理费338.00元,由国立松负担。审判员  付彦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孟艳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