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1124执4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祝振华、陈意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振华,陈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4执4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祝振华,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陈意飞,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小学文化,司机,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祝振华与被执行人陈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0000元、执行费50元,尚有执行标的10000元、执行费50元未执行到。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意飞因拒不履行财产报告令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陈意飞房产、车辆、存款、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陈意飞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正刚审 判 员  李 超代理审判员  程机龙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苏祖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