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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尚继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尚继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1039号原告: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生产基地二团七分厂。法定代表人:张宝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广涛,山东东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继卫,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尚继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3.3元,减半收取计1346.65元,由原告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