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执6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玲玉与王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玲玉,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6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玲玉。被执行人:王超。王玲玉申请执行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01150元。本案在执行中,已执行部分款项,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执6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提供证据,可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林审判员 王 超审判员 李 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广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