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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国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850号移送执行机构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国庆,男,汉族,1971年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机构移送执行刘国庆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国庆已自动履行(2016)豫0212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豫0212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确定被执行人刘国庆缴纳罚金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淑芳审判员  秦启道审判员  秦 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仝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