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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执2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四川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喻泽芬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开利,喻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2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法定代表人刘祥荣,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开利,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被执行人喻泽芬,女,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兴文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20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产权人为吴开利,共有人为喻泽芬,坐落于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巡场镇滨河东街的房屋,产权证号为XXXXXXX号的房屋。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出售、出租、赠与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理该房屋。不得设置他项权。不得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曾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