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01民初2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楚雄州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管梦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雄州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梦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301民初2817号原告:楚雄州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开发区火车站北侧建华天汇财富中心1幢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78717654X。法定代表人:章宏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禺、经荣,男,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管梦金,男,1980年1月20日生,云南省楚雄市人。原告楚雄州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管梦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楚雄州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楚雄州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雄州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楚雄州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判员 徐红燕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施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