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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执恢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义德与被执行人资兴市唐洞街道办事处唐洞煤矿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义德,资兴市唐洞街道办事处唐洞煤矿社区管理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81执恢180号申请执行人:张义德,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资兴市。被执行人:资兴市唐洞街道办事处唐洞煤矿社区管理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谢林东,该中心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郴民一终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唐洞街道办事处唐洞煤矿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洞街道办事处唐洞煤矿社区管理服务中心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洞街道办事处唐洞煤矿社区管理服务中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洞街道办事处唐洞煤矿社区管理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39077.9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唐洞街道办事处唐洞煤矿社区管理服务中心价值39077.95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至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秦 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樊翎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