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3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宋庆德与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庆德,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02民初3387号原告:宋庆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起、张晔,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雅力格,公司经理。原告宋庆德与被告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樊晓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庆德及其代理人李永起、张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庆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B-555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商铺购房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5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失21000元(损失按照合同约定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2年4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商铺,每平米单价1万元,商铺总价10万元,当日原告即付清全部款项。该合同同时约定,产权登记事宜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满五年的第一个月内办理,如因被告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产权证书的,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被告将房款退还原告,并按已付房款的21%赔偿损失。上述合同至2017年4月已满五年,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产权手续,因此被告的行为已满足合同规定的解除条件,原告因此要求解除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返还购房款并支付损失。被告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如下事实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2012年4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呼和浩特市xx区房屋,购房款10万元,面积为10平方米。该合同第八条约定,2009年10月1日前交房,同时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满五年的第一个月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办理完毕分户产权。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项处理:1、双方解除合同,出卖人在约定办理产权证期满之日起10日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21%赔偿买受人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商铺款10万元。2017年5月18日,该合同签订已满五年零一个月。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原告与被告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交付五年后的第一个月办理相关产权手续,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办理,双方可以解除合同,故原告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买卖合同解除后守约方有权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买受人相当于房屋价款21%的损失。关于要求被告支付房款占用期间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宋庆德与被告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宋庆德购房款10万元,并赔偿原告宋庆德损失2.1万元。三、驳回原告宋庆德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0元,由被告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樊晓儒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志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