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执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方李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方李玉,肖碧峰,福鼎市建安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2执14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湖东路。负责人:吕建波,行长。被执行人:方李玉,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肖碧峰,女,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福鼎市建安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地区福鼎市白琳金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方李玉。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方李玉、肖碧峰、福鼎市建安石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02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方李玉、肖碧峰、福鼎市建安石材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向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信息;经福建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已于2017年8月1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2017年8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情况,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提供。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2016)闽0102民初88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家耀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王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