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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3执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闫金芝、漳州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金芝,漳州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03执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闫金芝,女,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执行人:漳州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法定代表人黄立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闫金芝与漳州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闫金芝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撤回该案的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603民初14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少华审 判 员  杨宝兴人民陪审员  陈家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黄丽燕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