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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执12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志宇、戚朝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宇,戚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2执12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志宇,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戚朝辉,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李志宇与被执行人戚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志宇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戚朝辉支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申请费1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次对有关金融机构、工商部门、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戚朝辉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志宇以被执行人戚朝辉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志宇以被执行人戚朝辉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1002执12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朱秀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