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13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袁卫荣与罗恒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卫荣,罗恒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1326号之二申请人:袁卫荣被执行人:罗恒保关于袁卫荣申请执行罗恒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罗恒保在平安银行1600202312488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罗恒保在平安银行1600202312488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297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家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