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4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湖南省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湘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湘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624行初9号原告湖南省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咸嘉湖西路338号翡翠华庭5号栋5楼。法定代表人杨宏球。被告湘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邵凿耕,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姝彤,湘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姚远,湖南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南省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湘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省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用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省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坤审 判 员 杨胜祥人民陪审员 候 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欧 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