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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3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徐忠慧与王悦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慧,王悦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3民初1820号原告:徐忠慧,男,1988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被告:王悦中,男,1959年5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忠慧与被告王悦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忠慧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鹏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迟春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