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3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徐忠慧与王悦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慧,王悦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3民初1820号原告:徐忠慧,男,1988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被告:王悦中,男,1959年5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忠慧与被告王悦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忠慧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鹏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迟春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