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民初3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薛荣峰与蔡安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荣峰,蔡安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3379号原告:薛荣峰,男,194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被告:蔡安国,男,195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原告薛荣峰与被告蔡安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本院分别于2017年6月19日、2017年6月30日两次按原告薛荣峰提供的送达地址向原告薛荣峰邮寄开庭传票均未能送达,且原告薛荣峰承诺若按其提供的送达地址向其邮寄开庭传票而未能送达,本案将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薛荣峰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荣峰负担。审 判 员 沈勇兵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孙 静书 记 员 李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