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03民初3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曾维利与蔡建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维利,蔡建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3461号原告(反诉被告)曾维利,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代理人徐红灵,贵州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蔡建华,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代理人罗胜,贵州钧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反诉被告)曾维利诉被告(反诉原告)蔡建华健康权纠纷一案,被告(反诉原告)蔡建华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反诉,原告(反诉被告)曾维利、被告(反诉原告)蔡建华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维利、反诉原告蔡建华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维利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蔡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反诉被告)曾维利承担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蔡建华承担150元。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德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