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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李少华、王水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少华,王水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734号申请执行人:李少华,男,1969年6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王水兴,男,1969年6月1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广丰区人民法院(2016)赣1113民初4004号民事判决书李少华与王水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水兴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4.28万元、诉讼费880元尚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周献辉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