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李少华、王水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少华,王水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734号申请执行人:李少华,男,1969年6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王水兴,男,1969年6月1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广丰区人民法院(2016)赣1113民初4004号民事判决书李少华与王水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水兴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4.28万元、诉讼费880元尚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周献辉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