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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16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与亳州市鸿源面业有限责任公司、谭献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亳州市鸿源面业有限责任公司,谭献华,刘月华,王俊华,杨良芝,吴怀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1690-1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负责人:王素云,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3416200711423687。被告:亳州市鸿源面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谭献华。住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谭献华,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月华,女,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俊华,男,195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杨良芝,女,195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吴怀勤,女,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诉被告亳州市鸿源面业有限责任公司、谭献华、刘月华、王俊华、杨良芝、吴怀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曹先锋人民陪审员  宋佳慧人民陪审员  谭艳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董乔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