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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执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王长存、周月芹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王长存,周月芹,孔令书,孙其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4执1403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府前街88号。法定代表人李荣文,该合作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书荣,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王长存,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周月芹,女,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孔令书,男,195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孙其英,女,195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执行人王长存、周月芹、孔令书、孙其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于2017年8月31日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销本次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1204民初73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宣桂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