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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执委字第4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彭必新、王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必新,王凯,翁东菊,厦门安美特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思执委字第4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彭必新,男,汉族,1971年4月23日出生,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王凯,男,汉族,1968年11月17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翁东菊,女,汉族,1977年6月3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厦门安美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东路178号。法定代表人:王凯,经理。本院在执行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梅民初字第954号申请执行人彭必新与被执行人王凯、翁东菊、厦门安美特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凯、翁东菊借款人民币702050元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厦门安美特工贸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338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王凯、翁东菊还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其他诉讼费、公告费中的21601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本院2007年9月27日扣划了王凯银行存款17100元。2008年7月16日拍卖王凯名下厦门市建业路11号204室房产,本案分配到款项224975元。2013年7月9日扣划了翁东菊银行存款14464.88元。2015年11月20日拍卖成交了被执行人王凯名下位于厦门市世纪广场天宝大厦H幢26层G4-1房产(即厦门市嘉禾路335号2622号房产),本案分配到执行款人民币257463.26元。以上执行款合计人民币514003.14元均已发放完毕。另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凯名下位于厦门市天宝大厦H幢26层G4-2号房产,期限3年,该房产因案外人郑成敏所提执行异议之诉尚在审理中,尚不具备处置条件。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及审 判 员  林伟斌审 判 员  林旺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吴剑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